结束一段雇佣关系的过程往往是棘手的、有风险的和漫长的。在开除违反雇佣合同的雇员或未履行工作义务的雇员时,往往牵涉到“拒绝履行合同原则”。
当上述情况发生时,通常员工会以不公平解雇为由对雇主提出异议以寻求救济——例如合同的违约赔偿金。如果公司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员工被迫离职,这类行为还会被认定为推定解雇。
不管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,只要一方的的行为表现为未能或不愿受合同条款的约束,那么都可能会被认定为拒绝履行合同。比方说雇主拒绝履行合同有以下后果:
使雇员有权在不通知雇主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合同,并终止雇佣关系;
使雇员有权寻求法律补救措施,包括赔偿(如有);
终止原本雇员需履行的合同义务;
根据联邦公平合作法(FW Act),雇主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不公平解雇,且雇员受相关法律条例保护。
“拒绝履行合同”这一原则由公平工作委员会在2018年的“Gelagotis诉Esso Australia Pty Ltd”[1]一案中制定了详细的标准:
“检验员工是否拒绝履行合同的标准是:雇员的行为是否向其雇主(通常被假设为一位通情达理的人),声明了该雇员放弃整个合同或合同规定的基本义务。这个问题取决于客观的行为和不行为,而不仅仅是未经沟通的意图。”
作为雇主,遵守并履行与员工签订的雇佣合同中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。如果雇主不希望继续受制于合同,他的最佳做法是尝试与雇员达成协议,修改雇佣合同。
但是这样做总是有风险的,Longton Legal的劳动法律师们能够随时协助您处理有关拒绝履行合同、处理员工索赔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宜。
[1] Gelagotis v Esso Australia Pty Ltd [2018] FWCFB 6092 at [119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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